(2015)宜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蒋菲菲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蒋菲菲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88-2号新港湾商务楼5楼510室。负责人尹小华。委托代理人徐云俊、胡建农,无锡衡鑫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蒋菲菲。委托代理人蹇新、白建和,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天地龙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蒋菲菲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晟程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龙公司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徐云俊,被告蒋菲菲的委托代理人蹇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地龙公司管理人诉称:2015年6月1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龙公司)的重整申请。天地龙公司管理人接管天地龙公司后,经审查发现天地龙公司在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之日前一年内与蒋菲菲订立了动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天地龙公司与蒋菲菲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违反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天地龙公司与蒋菲菲之间的动产抵押合同和动产抵押登记;2、本案诉讼费由蒋菲菲承担。被告蒋菲菲辩称:由法院依法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天地龙公司与蒋菲菲就天地龙公司所有的共计213台(套)动产(设备)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根据苏B2-0-[2015]第09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显示,抵押人为天地龙公司、抵押权人为蒋菲菲;被担保债权种类为借贷,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4月22日止,并备注债务人为江苏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龙公司),抵押物为总价1000万元。辰龙公司所欠蒋菲菲债务未有其他财产担保。另查明:2015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对天地龙公司的重整申请。该裁定书中并查明,天地龙公司因债务危机,于2015年2月停止经营活动。2015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7-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天地龙公司管理人,并确定无锡衡鑫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天地龙公司清算组成员。上述事实,有动产抵押登记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院已于2015年6月12日裁定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对天地龙公司的重整申请,而天地龙公司与蒋菲菲的债权转让协议发生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内,而天地龙公司为辰龙公司对蒋菲菲所负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符合破产法可以撤销的情形,故现天地龙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天地龙公司与蒋菲菲在2015年4月23日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与蒋菲菲之间涉苏B2-0-[2015]第09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对应的动产抵押合同关系及相应动产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蒋菲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花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