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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义申请执行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王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刘义。被执行人王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义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平现住址不详,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义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玉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治桂审判员  粟小成审判员  龙秀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锡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