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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蔡先梅与张守卫、李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先梅,张守卫,李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民初字第0979号原告蔡先梅,居民。被告张守卫,居民。被告李霞,居民。原告蔡先梅诉被告张守卫、李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晓雷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先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守卫、李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先梅诉称,2012年7月24日,温永忠经被告张守卫、李霞担保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守卫、李霞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4日,温永忠、王梓硕经被告张守卫、李霞担保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今借蔡先梅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以此为据”。温永忠、王梓硕在借款人处签字按印,被告张守卫、李霞在担保人处签字按印。借款出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未偿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守卫、李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蔡先梅与温永中、王梓硕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借款本金20万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守卫、李霞自愿为温永忠、王梓硕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担保人处签字按印,与原告蔡先梅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期间、范围、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两被告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张守卫、李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守卫、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先梅借款200000元;二、被告张守卫、李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温永忠、王梓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张守卫、李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戚晓雷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人民陪审员  苏瑞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欣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