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曾某甲、李某、曾某乙、曾某丙与邮储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曾某甲,李某,曾某乙,曾某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733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某支行)。住所地:某县某镇某大道69号。负责人侯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特别授权代理),该支行法务干事。委托代理人胡某(特别授权代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甲。被告李某(系被告曾某甲之妻)。被告曾某乙。被告曾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邮储某支行与被告曾某甲、李某、曾某乙、曾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储某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储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邮储监利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新平人民陪审员 高 斌人民陪审员 易理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