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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冬冬与胡留、马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冬冬,胡留,马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丁冬冬,男,汉族,42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胡留,男,汉族,52岁,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马金花,女,汉族,50岁,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丁冬冬与胡留、马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做出(2015)克中法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留、马金花未按该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冬冬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本案标的为73925元,其中被执行人胡留、马金花应向申请执行人丁冬冬支付24000元,剩余案款49925元由被执行人胡留向申请执行人丁冬冬支付。现被执行人马金花已向申请执行人丁冬冬支付24000元,剩余案款因被执行人胡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丁冬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胡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全部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胡留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丁冬冬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丁冬冬如发现被执行人胡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5)克中法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克中法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    佩    军审判员 雷晓霁代理审判员王二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