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连勇与邸天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勇,邸天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890号原告王连勇,男,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告邸天亮,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勇与被告邸天亮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连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勇撤回对被告邸天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连勇负担。审判员 李思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