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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连勇与邸天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勇,邸天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890号原告王连勇,男,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告邸天亮,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勇与被告邸天亮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连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勇撤回对被告邸天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连勇负担。审判员  李思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