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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执字第004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静洁、谈小翔等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静洁,谈小翔,常州市常和机械有限公司,殷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执字第00442-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管正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静洁。被执行人谈小翔。被执行人常州市常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殷常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殷常春。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静洁、谈小翔、常州市常和机械有限公司、殷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0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李静洁、谈小翔应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77800元;2、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李静洁、谈小翔所有的座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新城公馆502幢甲单元1801室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款优先受偿。三、仲裁费用13492元由被执行人李静洁、谈小翔承担;四、被执行人常州市常和机械有限公司、殷常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97129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静洁、谈小翔所有的座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新城公馆502幢甲单元1801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以1220000元成交,该拍卖成交款项已发放申请执行人。2015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尚需对相关执行资产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司法拍卖手续、执行笔录、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自由处分自身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以尚需对相关执行资产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常仲裁字第04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之昕审 判 员  金 星助理审判员  王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