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非诉行审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滨海县东坎镇月章水产品销售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县东坎镇月章水产品销售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非诉行审字第0009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永宁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林,该局城南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龚久红,该局法制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月章水产品销售点。经营者计月章,男,53岁。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作出滨工商案字(2015)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牛肉,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牛肉90袋计2000斤;2、处以罚款350000元”的处罚。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期限内履行80000元罚款,尚有270000元未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举行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成林、被申请执行人的经营者计月章到庭参加听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滨工商案字(2015)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虹霞审 判 员 于正亚人民陪审员 李文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