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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姚鸿与上诉人王艳军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鸿,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军,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波,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鸿因与被上诉人王艳军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鸿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鸿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鸿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会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