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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晋成与吴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晋成,吴龙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杨晋成,男,195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现住南靖县。被告吴龙生(又名吴金勇),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晋成与被告吴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晋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晋成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晋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2.5元,由原告杨晋成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