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晋成与吴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晋成,吴龙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杨晋成,男,195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现住南靖县。被告吴龙生(又名吴金勇),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晋成与被告吴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晋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晋成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晋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2.5元,由原告杨晋成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