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异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爱良与杨海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莉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异字第00032号案外人王莉,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周爱良,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杨海华,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现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周爱良与杨海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莉于2015年10月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莉称:我与杨海华于2005年5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后2006年底我在临泉县城关镇城西小学东侧自建楼房一栋。该房屋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与杨海华没有关系。本院查明,王莉与杨海华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5月12日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后2006年底王莉在临泉县城关镇城西小学东侧自建楼房一栋且土地权属登记在王莉名下。2011年7月15日,杨海华从临泉县杨小街信用社借款300000元,周爱良将其房产抵押给临泉县杨小街信用社以对杨海华的借款300000元提供担保。周爱良起诉杨海华、王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杨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爱良180000元。2015年3月30日周爱良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临执字第0039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海华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城西小学东侧自建楼房一栋。案外人王莉于2015年10月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所查封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城西小学东侧自建楼房一栋,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土地权属登记在王莉名下,杨海华借款是在和王莉离婚之后并且是在王莉的房屋建好之后,属杨海华的个人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城西小学东侧自建楼房一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