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立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树霞与武立强、山西旭光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树霞,武立强,山西旭光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武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170号申请人王树霞,女,198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申请人武立强,男,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晋中市祁县。被申请人山西旭光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祁县东观镇火车站南500米。法定代表人武致旭,系总经理。被申请人武秀萍,女,1962年3月9日生,汉族,住晋中市祁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树霞与被申请人武立强、山西旭光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武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王树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立强、山西旭光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武秀萍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王树霞以其位于太原市平阳路103号-1号1幢C座3单元21层2××2号房产(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担保人陈彩霞以其晋A×××××号奥迪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立强、山西旭光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武秀萍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申请人王树霞位于太原市平阳路103号-1号1幢C座3单元21层2××2号房产(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陈彩霞晋A×××××号奥迪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