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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胡三佰犯贪污罪、诈骗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娄中刑申字第18号原审被告人胡三佰贪污、诈骗一案,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冷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三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胡三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娄中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4)冷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胡三佰贪污罪的定罪量刑和诈骗罪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胡三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被告人胡三佰犯诈骗罪”的判决;撤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4)冷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胡三佰诈骗罪的量刑部分和决定执行的刑罚。即“被告人胡三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判决;上诉人胡三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诈骗罪,免除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发生法律效力以后,胡三佰仍不服,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胡三佰的申诉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