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5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吕尧明与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尧明,吴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637号申请执行人吕尧明。被执行人吴晓燕。原告吕尧明与被告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吴晓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尧明未实现债权15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晓燕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其房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63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