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范明、胡杨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范明,胡杨,合肥雪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纪小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亚楠,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万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明,男,汉族,1961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胡杨,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合肥雪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六安分行)诉被告范明、胡杨、合肥雪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雪峰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六安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亚楠、万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明、胡杨、雪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六安分行诉称:2014年1月10日,被告范明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卡号为62×××17,金额为100000元整,期数24期。截止2015年5月8日,被告范明已连续违约多期,累计欠原告借款本金89398.49元、利息3908.46元、滞纳金2997.86元,合计96304.8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范明至今仍未偿还。该笔借款被告胡杨、雪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范明、胡杨、雪峰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89398.49元、利息3908.46元、滞纳金2997.86元,合计96304.81元(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于2015年5月8日),以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范明、胡杨、雪峰公司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工行六安分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范明、胡杨的身份证复印件、雪峰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三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3、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证明原告和被告范明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4、担保书及连带担保责任承诺函。证明被告胡杨、雪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5、借款还款信息、欠息信息。证明被告范明欠原告借款及违约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所举的证据1-5,来源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被告范明因房屋装修需要,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业务,卡号为62×××17,金额为100000元整,期数24期。2014年3月21日,原告工行六安分行与被告范明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范明因装修房屋向原告申请办理家装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装修款,透支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分期还款共分24期,首期偿还的金额和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均为4167元。被告累计三次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本合同项下的家装专项分期付款,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记入被告范明信用卡账户。2014年3月21日,被告胡杨、雪峰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自愿为被告范明的信用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5月8日,被告范明已连续违约多期,累计欠原告借款本金89398.49元、利息3908.46元、滞纳金2997.86元,合计96304.81元。欠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范明至今仍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范明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范明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范明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胡杨、雪峰公司自愿为被告范明的信用卡透支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胡杨、雪峰公司对被告范明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明追偿。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89398.49元及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3908.46元、滞纳金2997.86元,合计人民币96304.81元,2015年5月8日以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胡杨、合肥雪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对被告范明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杨、合肥雪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被告范明、胡杨、合肥雪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旭审 判 员 方玉珍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秋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