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佳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艳艳诉被告马晓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艳,马晓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王艳艳,女,汉族,住佳县。被告马晓���,男,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艳诉被告马晓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艳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纠纷已经私下协商解决,并在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艳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