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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法执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朝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昊,周朝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379-1号申请执行人:张昊,女。被执行人:周朝钧,男。申请执行人张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朝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朝钧所有的位于镇平县玉鼎花园车库一间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朝群执行员  欧山贵执行员  周华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书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