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许国庆、申屠银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许国庆,申屠银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1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住所地桐庐县。负责人冯一中,行长。被执行人许国庆。被执行人申屠银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许国庆、申屠银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许国庆、申屠银妹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许国庆、申屠银妹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委托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许国庆、申屠银妹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15号滨江·中杭小区1幢2单元2204号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11××36号,设计用途为住宅,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22F/26F,建筑面积为136.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1)第0012168号,地号为3301220010090298,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12792.96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4.90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79年8月19日]进行价格评估,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恒估(2015)鉴字第1506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115万元,司法处置价为92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二次公开拍卖,买受人方莹芬(公民身份号码××、邢卫(公民身份号码××以82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许国庆、申屠银妹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15号滨江·中杭小区1幢2单元2204号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11××3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1)第0012168号]以8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方莹芬(公民身份号码××、邢卫(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方莹芬、邢卫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方莹芬、邢卫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