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伟先、宋寒冰与被执行人何晓正、罗志浩、刘祖彦为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先,宋寒冰,何晓正,罗志浩,刘祖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宋伟先,男,生于1968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宋寒冰,男,生于1970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何晓正,男,生于1964年9月15日。被执行人:罗志浩,男,生于1971年3月19日。被执行人:刘祖彦,男,生于1972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宋伟先、宋寒冰与被执行人何晓正、罗志浩、刘祖彦为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何晓正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帐号4367422590480724979上的存款6188元、帐号6227002590480196006上的存款3320元、帐号4367422590480536738上的存款597元、帐号4340622590008068上的存款263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刘祖彦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帐号6227002590480179168上的存款815元。三、划拨被执行人何晓正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分社帐号622991186301315486上的存款5843元。四、划拨被执行人罗志浩在镇平县XXX信用社帐号622991186301349030上的存款17257元及帐号00000086772018631889上的存款4280元。五、划拨被执行人罗志浩在中国农业银行镇平县XXX支行帐号6228480971809518410上的存款50235元。六、划拨被执行人何晓正在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帐号1714024001104829348上的存款4204元及帐号1714024001106215241上的存款2208元;被执行人罗志浩帐号1714024001106657789上的存款1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