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崔金良、赵佃菊与房勇强、杨立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良,赵佃菊,房勇强,杨立美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崔金良,农民。原告赵佃菊,农民。被告房勇强,医生。被告杨立美,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良、赵佃菊诉被告房勇强、杨立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金良、赵佃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勇强、杨立美的相关财产(详见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金良、赵佃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房勇强、被告杨立美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告杨立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准买卖、过户,抵押、赠与,不准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俎永国审判员 贾汇泉审判员 杲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