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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百姓与吴学文、王小芹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陈百姓,男。被告吴学文,男。被告王小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百姓诉被告王小芹、吴学文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百姓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百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百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陈百姓负担50元整。审判员  彭家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