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百姓与吴学文、王小芹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陈百姓,男。被告吴学文,男。被告王小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百姓诉被告王小芹、吴学文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百姓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百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百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陈百姓负担50元整。审判员 彭家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