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雪锋与北海恬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锋,北海恬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锋。被执行人北海恬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滩四号路恬园假日小区C区一楼。法定代表人梁文新。本院在执行李雪锋申请执行北海恬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海恬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款7351.14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余额已支付给申请执行李雪锋人,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4)第793号仲裁裁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60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