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韩君堂与王桂平、崔延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君堂,王桂平,崔延申,崔大伟,山东铸鑫钢铁有限公司,泰安市宏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韩君堂。被执行人王桂平。被执行人崔延申。被执行人崔大伟。被执行人山东铸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崔大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宏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崔延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城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桂平、崔延申、崔大伟、山东铸鑫钢铁有限公司、泰安市宏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6856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685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30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卓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