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申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桂江与桂善友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桂江,桂善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0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桂江。委托代理人徐含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桂善友。再审申请人桂江因与被申请人桂善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连民终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桂江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4)连民终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维持(2014)赣海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原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月6日,再审申请人桂江(以其叔叔桂作东名义)与远庄村委会签订了《农田林网杨树承包合同》,原一审法院已查明,合同承包范围的东至“桂善友门口”为“桂善友与其东边邻居桂善兰交界处”。原二审法院认定桂善友与其东边邻居桂善兰交界处往西桂善友门前部分不在本案讼争土地范围,违背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僭越审判权变更合同标的,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请贵院依法给予审查并裁定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桂江提出二审法院对涉案承包地范围认定错误的申请理由,经查,在本案二审期间,经二审法院与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从西桥至东丈量313米,本案诉争的土地未在合同约定的西桥以东313米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当场对该事实均无异议。在本案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桂江也没有提出足以证明本案诉争的土地在农田林网杨树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新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桂江不能举证证明桂善友对其承包土地构成侵权,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并无不当。桂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桂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桂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曹振泉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