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49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青泉与沈洪平、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青泉,沈洪平,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991-1号原告黄青泉,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英,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洪平,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周芳,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青泉诉被告沈洪平、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洪平名下价值约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原告以其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161号永升城市花园1#楼808复式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135444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青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防止原告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依法应对其提供的担保物进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沈洪平所有的价值约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黄青泉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161号永升城市花园1#楼808复式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1354441-××号);三、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四、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原、被告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季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