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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道林、王玲、殷德爱、张京燕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道林,王玲,殷德爱,张京燕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990号申请人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万君明,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道林,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申请人王玲,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申请人殷德爱,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申请人张京燕,女,1965年9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宏彪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09年8月27日,刘道林、王玲、殷德爱、张京燕与原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变更为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自然客户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刘道林、王玲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7.5‰,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款,按月结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刘道林、殷德爱同意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刘道林、王玲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刘道林、王玲、殷德爱、张京燕在抵押人一栏签名。双方还在嘉鱼县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嘉鱼县房他证簰洲字第000069**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金额5万元;殷德爱嘉鱼县房权证簰洲字000182**号;刘道林嘉鱼县房权证簰洲字00018215号和000182**号;房屋坐落于嘉鱼县牌洲湾镇向阳路1号、1幢3层号、1幢4层号、1幢1层5号。同日,被申请人刘道林、王玲在《借款凭证》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该凭证载明:借款金额5万元,到期日2010年8月25日......。目前该项贷款早已到期,被申请人刘道林、王玲仅支付了截止至2012年7月21日的利息,结欠本金5万元及后期利息、罚息未予偿还。因被申请人刘道林、王玲未履行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已构成违约行为。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房屋以偿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贷款期限内的利息、贷款逾期后的利息等按合同约定利率从2012年7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刘道林、王玲、殷德爱、张京燕没有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自然客户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刘道林、王玲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已到期债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刘道林、王玲偿还全部本息,并对被申请人刘道林、王玲、殷德爱、张京燕所有的抵押财产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道林、王玲、殷德爱、张京燕位于嘉鱼县嘉鱼县牌洲湾镇向阳路1号、1幢3层号、1幢4层号、1幢1层5号的房屋(嘉鱼县房权证簰洲字000182**号、00018215号和000182**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贷款期限内的利息、贷款逾期后的利息等按合同约定利率从2012年7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刘道林、王玲、殷德爱、张京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徐宏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