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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15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于某(王某甲母亲)。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少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某乙应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呢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新少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刘陵江执行员  宗善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