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教益与王定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张教益。被告王定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教益与被告王定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教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张教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教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