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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教益与王定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张教益。被告王定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教益与被告王定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教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张教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教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