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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述林与被执行人周勇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述林,周家荣,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马述林,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周家荣,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周勇,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家荣、周勇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周家荣、周勇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家荣、周勇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家荣、周勇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维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