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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亚光与蔡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光,蔡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5041号原告徐亚光,女,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蔡艳君,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原告徐亚光诉被告蔡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亚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艳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项:一、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自己存款。二、被告借款数额:1万元。三、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金。四、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为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1万元欠据一枚。五、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欠据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六、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未约定利息。七、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及利息数额:未偿还。八、是否存在担保事宜:不存在。九、借款到期后原告是否催促被告还款:原告称一直催要借款,被告未偿还。判决结果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属实,有借据为证,被告应负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艳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亚光款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