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李波、苏浪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波,苏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437号申请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局长。被执行人李波,男,28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龙舟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苏浪,女,32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址同上。关于申请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与李波、苏浪夫妇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行审字第18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波、苏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波、苏浪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46590,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