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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胡啓清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胡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被执行人胡啓清。本院做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啓清所有的号牌号码AJM416奇瑞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二年,自2015年10月日至2017年10月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