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塞北海通供热有限公司与贾伟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塞北海通供热有限公司,贾伟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张家口市塞北海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榆树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孙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久斌,系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系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贾伟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塞北海通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伟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塞北海通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塞北海通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塞北海通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学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