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丰中高频感应淬火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454号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橡树街区*座****室。法定代表人:付文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惠,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天丰中高频感应淬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号。法定代表人:潘立冬,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天丰中高频感应淬火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天丰中高频感应淬火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被告于2009年11月4日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递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天津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点为天津,约定交货地点为被告公司。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产品销售合同》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天津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河北区,故被告天津天丰中高频感应淬火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杰代理审判员 王丹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