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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武林与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林,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陈武林。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城新茂路新茂轻纺城置业楼。法定代表人陈钦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林诉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武林接到本院的交纳受理费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相应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