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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北白象白鹭屿锴悦便利店、温州市恒福食品有限公司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北白象白鹭屿锴悦便利店,温州市恒福食品有限公司,高杰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441-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姚奎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特别授权),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北白象白鹭屿锴悦便利店,住所地乐清市。被告温州市恒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北白象白鹭屿锴悦便利店、温州市恒福食品有限公司、高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孟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