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史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268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史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自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欣人民陪审员 钱莹莹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