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振兴行政处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594号原告徐振兴诉被告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沂水县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孙诚霞人民陪审员 邢 志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