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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庞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某,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莫某某,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庞某某,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大武口区建设西街****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归申请执行人莫某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