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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黄某某,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彭某某,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芳书记员  李 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