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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麦某甲与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甲,麦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988号原告:麦某甲,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0228。法定代理人: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麦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859。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某甲诉被告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秉智冼日飞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