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费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费县朱田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李中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朱田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李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费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代表人刘华中,主任。被执行人李中锋,成年,居民。申请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被执行人李中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费民督字第5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费民督字第57号支付令,被执行人李中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李中锋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依据本院作出的(2002)费民督字第57号支付令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费县朱田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02)费民督字第57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怀进审判员 段文杰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姬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