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海虎与刘建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虎,刘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虎,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西黄村镇。被执行人刘建德,男,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南石门镇。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邢执字第16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建德所有的中华牌冀E×××××小型汽车一辆、奥铃牌冀E×××××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在执行中,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评估,两辆车的评估值为22595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一致,共同同意将上述财产以评估值22595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受人王延龙(130521198810184011),以此价款偿还所欠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建德所有的中华牌冀E×××××小型汽车一辆、奥铃牌冀E×××××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