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4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路北区印刷器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区印刷器材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193号原告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刘快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春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永忠,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印刷器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24号B-7号(龙泽南路28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吴秀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印刷器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