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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郭某某诉被告薛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薛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某某村六组。原告郭某某,男,200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某某村六组。被告薛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某某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郭某某诉被告薛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郭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 涛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薛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