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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行非执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宜昌市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宜昌市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行非执字第00003-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郭一彬,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宜昌市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田畈村。法定代表人夏烈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宜昌市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宜昌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行非审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朱天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