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民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65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