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利执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查少荣诉宁夏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少荣,宁夏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286号申请执行人查少荣,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宁夏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伏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查少荣支付砂石料款及运费5200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费688元。被执行人宁夏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夏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