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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咸冠东与欧美萱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冠东,欧美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咸冠东。被执行人欧美萱。在执行咸冠东申请执行欧美萱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欧美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咸冠东与被执行人欧美萱的女儿周环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欧美萱的女儿周环代被执行人欧美萱偿还欠款,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咸冠东支付欠款,现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200元,仍需支付52800元,因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加灵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婷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