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梁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莫律师,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现具体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王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对被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 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泽华 搜索“”